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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3-03-02
一、《深圳市幼兒園設立標準》的修訂背景和依據是什么?
答:2020年,教育部印發了《縣域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導評估辦法》(教督﹝2020﹞1號),要求全市各區需全部完成ζ縣域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導評估η的任務目標。按照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相關文件要求,幼兒園保教質量保障情況是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區督導評估的主要內容。為保障相關標準與國家普及普惠督導評估要求的一致性,加快推進我市各區完成ζ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區η創建工作,高標準辦好學前教育,保障幼兒園保育教育質量,對我市現行的《深圳市學前教育機構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教育部關于印發<縣域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導評估辦法>的通知》(教督﹝2020﹞1號)和《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175Ö2016)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深圳市幼兒園辦學行為,改善辦學條件,加強幼兒園管理。
二、《深圳市幼兒園設立標準》的適用范圍?
答:本標準適用于在本市范圍內新設立的為3至6周歲學齡前兒童集中實施保育教育的幼兒園。
三、《深圳市幼兒園設立標準》的主要內容
答:《深圳市幼兒園設立標準》共19條,分別從幼兒園選址、園舍建筑、辦學場地、設施設備、人員配備等方面對新設立的幼兒園做出規定。
四、《深圳市幼兒園設立標準》的修訂內容
答:一是調整了幼兒園園舍相關標準。根據《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175Ö2016)、《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2016)的文件要求,對Û生均建筑面積Ü、Û室外地面游戲場地人均面積Ü、Û班級活動室使用面積Ü等園舍面積標準進行了調整。
二是補充了園舍選址、面積和教師配備等標準。規定了規劃新建、自建、擴建及改建幼兒園園舍建筑應當滿足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和國家綜合防災要求,明確了小區配套幼兒園選址不得毗鄰小區排水、排污、排煙等管道、洞口或小區化糞池。根據《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于縣域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導評估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國教督辦函〔2021〕38號)文件要求,新增了Û幼兒活動用房(含班級活動室和綜合活動室)生均建筑面積Ü的標準。根據《教育部關于印發<縣域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導評估辦法>的通知》(教督﹝2020﹞1號)文件要求,補充了幼兒園專任教師與在園兒童的配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要求除辦學場地建筑主體符合相關安全檢測標準外,增加了對校園內建筑物的安全要求。
三是將幼兒中心納入幼兒園統一管理。為保障我市幼兒中心辦學質量,提高辦學水平,加快推進我市學前教育創建Û國家普及普惠區創建工作Ü,將幼兒中心納入幼兒園統一管理,不再另設標準。
四是修改了部分條款的相關表述。根據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修改了對聯合舉辦民辦幼兒園的相關要求。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學前教育條例》相關條款,結合我市發展實際,調整了對幼兒園園長的任職要求。根據《托兒所、幼兒園建設設計規范》(JGJ39-2016)的要求,更新了幼兒園防護欄桿高度要求和計算高度的表述。